閑置房的閑置日期如何界定?費用收取合理嗎?
膠東在線 2023-07-05 16:56:29
膠東在線消息 問題編號為1212844的網民留言咨詢:某物業公司規定閑置房的閑置時間必須以12個月為一個計算單位提出申請,且閑置期內一旦業主要停止閑置,如已經閑置了11個月,第12個月要入住的話,則前期閑置的11個月要補足全額物業費,否則不給業主辦理閑置協議,請指教物業公司如此規定合理嗎?有據可依嗎?業主應當如何辦理?謝謝。
市發展改革委回復:市發改委市住建局《關于重新明確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等有關事宜的通知》(煙發改價格〔2022〕419號)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,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(實際執行標準低于合同約定的,按從低原則確認)自空置之日起減收40%。住宅空置的起止時間,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,并經雙方確認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按月計費的,應當以物業交付之日起至次月同日(不含)止,以此推算計費。